国家开放大学、各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:
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(九)中将组织考试作弊或替考入刑。刑法第284条新增规定:“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“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”
为进一步严肃统考考风考纪,加大对统考的监管力度,积极防范查处替考行为,尤其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作弊的行为,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,维护网络教育的社会声誉,根据教育部的指示精神,依据《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(试行)》第五条相关规定,对于下述行为将严肃处理:
(一)考生私自交换座位的按替考处理;
(二)考生翻看手机的按作弊处理。
根据《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》(网考委[2005]01号)文件的第七章“考试违纪处理”之第三十七条规定“有考试违纪行为的考生,其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;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考生,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,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停考1-3年的处理。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者,取消统考资格。”
请各单位尽快将上述要求通知考生,并将本通知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。
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办公室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